王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彭某某系夫妻,彭某某为现役军人。二人因债务危机,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办理“假离婚”,约定财产归彭某某所有,债务由王某某承担,但实际仍共同生活。后王某某无力偿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遂起诉彭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通谋虚伪表示,请求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且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具有特殊敏感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关联诉讼管辖。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经济混同,且离婚系为逃债。彭某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拒绝重新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债务产生的时间点,以证人证言结合银行流水作为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与彭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彭某某所有的条款因损害债权人利益及违背真实意思而部分无效;双方同意将该房产折价补偿,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王某某对外债务,剩余部分由双方按五五比例重新分割。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调解原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公开审理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若旨在逃避债务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可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即便形式上完成离婚登记,实质上的通谋虚伪表示仍受司法否定,维护了债权安全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