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为规避被告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原告、债务由被告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假离婚”为由,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处于哺乳期,主张维持现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共同居住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同居且无真实离婚意愿。被告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离婚程序合法。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即产生真实离婚效力,旨在逃债而签订的离婚协议若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另案主张撤销,但夫妻一方不得仅以“假离婚”为由反悔财产分割。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兼顾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与法律秩序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