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跨境贸易公司。2021年,双方为逃避对境外债权人的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周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资产归焦某某,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周某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且资产迅速转移至焦某某名下。债权人发现该“假离婚”实为逃债行为,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以及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注:此处依题意原告为债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但标题为焦某某申请执行,故设定焦某某为申请执行人/原告,周某某为被执行人/被告,或反之,根据常规逻辑,债权人起诉确认无效,此处调整为债权人作为原告,但标题限定焦某某为原告,故设定焦某某为债权人,周某某为前夫/债务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显示资产在离婚前后异常转移、境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及双方沟通记录中承认“假离婚”意图的书面材料。被告周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合理资金来源证明其已清偿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焦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旨在逃避合法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判令周某某以其分得的财产及原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焦某某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对于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转移资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认定相关条款无效,维护司法权威与债权人利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