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公司,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债务由徐某某承担,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债权人起诉后,张某某发现徐某某无力偿债,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原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或否定离婚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作为书证和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提交现役军人证件及离婚登记证明,主张离婚程序合法有效。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促成和解,但因双方对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分歧巨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1年办理的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二、原告张某某关于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真实离婚效力,旨在警示公众不得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或规避法律。同时,体现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即非军人一方不得随意提出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裁判强调了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