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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麻某因债务危机,为逃避对外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麻某,债务由黄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离婚后,黄某发现麻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且麻某以离婚为由拒绝履行原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黄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性质。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意图,且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黄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而非感情破裂;麻某则提交了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约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割,黄某分得60%,麻某分得40%;二、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子女由麻某直接抚养,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及非过错方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认定婚姻关系的真实性与财产处分的合法性,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