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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郭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王某某所有,债务由郭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不久,王某某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郭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王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不动产登记变更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实为逃债,且郭某某在离婚前后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将房产低价过户至亲属名下及大额资金转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转入诉讼程序。原告王某某重点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微信沟通记录、离婚前后的银行转账明细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电子档案查询结果,以证明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及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郭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财产分割已终结。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郭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隐匿转移财产的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便形式上已完成离婚登记,若查明系虚假意思表示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法院可依法重新分割财产或判令赔偿,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