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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陆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及车辆。为逃避陆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江某某所有,债务由陆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陆某某,陆某某无力偿还,债权人遂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江某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无效,并主张陆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陆某某明知债务存在,仍通过协议将主要资产转移至江某某名下,构成虚假离婚以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及配偶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财产已实际转移。被告陆某某对离婚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债务状况及财产转移的关联性,结合证人关于双方串通逃债的证言,认定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陆某某向原告江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债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此类财产分割条款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同时,确立了在虚假离婚背景下,无过错方或受害方可主张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