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高某某涉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高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房产归焦某某所有。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高某某继续参与公司经营并获取收益。债权人发现该异常后,以焦某某、高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本案特殊在于高某某处于哺乳期,且涉及通过虚假离婚形式转移资产以规避法定债务清偿责任,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以及高某某在离婚后仍参与公司决策的邮件往来等电子数据证据。被告虽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彻底切断经济联系及共同生活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焦某某与高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三、焦某某与高某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法律屏障。法院通过审查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经济往来,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力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利益,对遏制利用离婚协议逃废债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