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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债权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车辆及公司股权归孙某某所有,徐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后李某起诉要求确认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徐某某辩称系真实离婚,财产系自愿赠与。经审计,离婚前后双方资金往来异常,且无实际分居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虚假离婚转移资产以损害第三人利益,该财产分割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李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签订时双方资产状况与申报不符,且存在大额资金回流至孙某某账户的证据。徐某某与孙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合议庭经阅卷、调查核实证据,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需开庭即可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徐某某与孙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涉案房产、车辆及股权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对李某的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认定,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财产分割行为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