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500万元。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及主要房产归高某所有,债务由于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高某、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某不服,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应属无效,请求确认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或重新分割财产以履行清偿义务。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安排,与债务无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高某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交了一段于某在微信聊天中承认“假离婚真逃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以及双方离婚前后资产异常转移的银行流水。于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称系断章取义,并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财产公证文书,主张离婚程序合法合规。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逃避债务的主观合意证据,结合资产转移时间点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合法债务。司法实践中,对于“假离婚”背后隐藏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同时,原告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我评估及司法资源的节约,符合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