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周某离婚协议效力确认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周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名下唯一房产及车辆全部归周某所有,债务由周某独自承担,彭某净身出户,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周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反而转移资产。债权人遂以第三人身份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旨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彭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且已实际分居,否认存在逃债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登记时间紧邻债务爆发期的时间轴对比图、周某在离婚前后突击转移大额资金的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双方关于“假离婚”以规避执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周某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合理的资金去向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双方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虽当事人形式上自愿离婚,但若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且旨在逃避债务,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条款应属无效。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