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江某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何某某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为逃避清偿责任,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江某某所有,债务由何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安排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期间,何某某长期对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债权人发现财产异常转移后,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何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合法有效。江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房产过户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便形式上完成离婚登记,若实质目的在于逃债,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效率的平衡,警示公众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