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为规避共同债务,协议办理离婚并将全部财产归马某,约定债务由马某承担。后马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并胜诉。执行阶段,朱某发现马某隐匿财产,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恢复执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主张该协议系虚假离婚以逃债,应属无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朱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债务形成时间证明,证实双方离婚时债务已存在且财产分配显失公平。马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合理财产来源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转移的异常性。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风险。虽原告撤诉,但法院对恶意串通行为的审查态度明确,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