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谭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周某某所有,债务由谭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周某某遂以谭某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周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谭某某在离婚前后将大额资金转入亲属账户,且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合意。谭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放弃,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财产转移事实展开辩论。周某某重点出示了离婚前后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避债”的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形成证据链。谭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系赠与行为。法院经质证,确认电子数据合法有效,并查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谭某某需向周某某支付原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其应得份额的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确认该款项用于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归周某某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认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保护债权人利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