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麻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系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二人因共同债务纠纷,为逃避对外债务,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麻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赵某某承担,实则双方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执行中发现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赵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效力及军人婚姻中的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目的展开辩论。赵某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婚后的共同生活证据;麻某某提交了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签署时存在受胁迫或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同意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三、赵某某撤回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麻某某不再主张任何赔偿。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假离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第1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10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且此类行为不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规避债务为目的的虚假离婚行为,当事人应诚信履约,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