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原系夫妻,为规避朱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陆某所有,债务由朱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发现后,主张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陆某依协议取得房产后拒绝配合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在涉及逃避债务时的效力认定,以及是否构成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纠纷,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形成时间等物证与书证。通过比对债务产生时间与离婚协议签订时间,结合双方资产变动情况,查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嫌疑,并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陆某与朱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不得对抗债权人;陆某同意将涉案房产用于清偿朱某所欠债务,朱某配合办理过户及执行手续;双方就剩余财产分割问题另行协商。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协议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体现了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对类似“假离婚真逃债”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