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陆某涉军人婚姻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陆某系现役军人,与麻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因陆某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双方为逃避执行,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假离婚”,将全部财产归陆某,债务由麻某承担。后陆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债权人发现该安排损害其利益,遂以第三人身份介入执行异议之诉。麻某主张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证人证言及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明确约定“假离婚真逃债”,且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财务混同,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被告陆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异常性及双方后续行为,结合证人证言,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车辆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陆某所负债务;陆某配合办理财产恢复登记或执行手续;麻某放弃对陆某其他个人财产的追索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军人婚姻虽受特殊保护,但不得成为规避法律义务的工具。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