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协议效力确认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规避陆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博某某所有,债务由陆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法院判决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博某某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陆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且已解除婚姻关系,无法恢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证明财产转移与债务规避的关联性。被告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离婚自愿性。双方对离婚登记本身的合法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双方签订协议时点与债务爆发时点的重合性分析。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但婚姻关系一旦登记解除,难以仅凭“假离婚”主张恢复。当事人应诚信履约,切勿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可能面临财产被追回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