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为夫妻。为逃避何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赵某某、债务由何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即“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不久,何某某因家暴致赵某某轻伤,赵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何某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已分割财产,拒绝赔偿。赵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何某某存在家暴行为。法院查明双方虽形式上离婚,但实质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及家庭暴力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中,重点围绕赵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进行质证。双方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假离婚”背景下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及证据采信。法院审查了证人关于双方合谋逃债的陈述,并结合家暴伤情鉴定,确认何某某存在法定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某向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影响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即便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形式解除婚姻关系,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赔偿。同时,警示当事人不得以离婚为名恶意逃债,司法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过错与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