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曾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债权人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曾某净身出户并将全部财产转移至其名下,债务由曾某独自承担,实则双方仍共同生活。后于某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经查,曾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所谓离婚仅为形式。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于某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假离婚真逃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曾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结合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认定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曾某向原告于某返还相应财产份额。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曾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裁判启示: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