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蒋某假离婚真逃债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蒋某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存款归蒋某所有,债务由蒋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蒋某迅速转移资产,于某发现其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且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于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照片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蒋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处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债务产生时间,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且旨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但鉴于离婚登记已完成,身份关系解除不可逆,法院仅对财产部分进行评价,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与债权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