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郭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郭某所有,债务由郭某独自承担,但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蒋某发现郭某并未真正履行债务隔离,且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蒋某身心受损。蒋某遂起诉要求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郭某辩称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系为逃债所签,不存在真实离婚意思表示,且家暴证据不足。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离婚协议书等书证,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过错。被告郭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聊天记录及共同生活照片,主张双方系“假离婚”。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事实的成立与否以及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视为真实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法院严格审查家暴证据标准,警示当事人不得以“假离婚”规避法律义务,亦提醒受害方需注重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