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马某某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办理“假离婚”,约定财产归马某某、债务由胡某某承担,但实际共同生活未中断。离婚后,马某某利用离婚协议将房产、车辆等核心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导致胡某某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胡某某发现马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孕期事实(实为马某某婚内出轨所致),且双方并未真正解除情感依赖。胡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及自身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潜在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合意及财产转移行为;马某某则提交离婚证及协议以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处分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胡某某与马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马某某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其中百分之六十归胡某某所有,用于清偿其对外债务;三、驳回马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确立了在特定情形下可穿透离婚协议形式审查真实意思表示的裁判规则,有力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及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对遏制“假离婚真逃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