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资产归彭某某,债务由冯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主张该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冯某某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彭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资产与债务分配显失公平,且无真实分居或感情破裂证据,符合“假离婚真逃债”特征,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及多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意思表示。被告彭某某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合议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与债务分配的合理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冯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二、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彭某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裁判指引当事人不得利用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恶意逃债,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