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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胡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胡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胡某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与邓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邓某所有,债务由胡某独自承担,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胡某无力偿债,李某起诉要求邓某承担连带责任。邓某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旨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胡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邓某多年持家的补偿,且债务确由其个人经营产生,邓某不知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邓某提交离婚协议、房产过户记录及胡某与李某的债务形成时间线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财产转移与债务发生的时间关联性。胡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经营账册,试图证明债务性质。双方围绕“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债务形成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邓某与胡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胡某与邓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胡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司法实践穿透形式上的离婚登记,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边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