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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婚后育有一女,处于哺乳期。为逃避蒋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债务危机爆发,债权人起诉,蒋某无力偿还。于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且蒋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隐匿债务的过错,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于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双方曾合谋“假离婚逃债”,且证明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严重损害于某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流水作为核心证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的虚假行为及蒋某的过错。蒋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于某与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蒋某向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及损害配偶权益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虚假意思表示下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支持无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维护了婚姻家庭的诚信基础与弱势方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