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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在境内购置多处房产。为规避曾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高某某所有,债务由曾某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后,高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析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涉外因素对家事审判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高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资金往来记录及曾某某与债权人的债务形成时间线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离婚系为逃债。曾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离婚后是否维持实质上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对证据链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高某某所有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涉案房产按原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高某某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双方确认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内部按过错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再审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上的离婚登记,实质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与行为后果,严厉打击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