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因麻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共同债务由麻某某承担,房产归陈某某。然而,该协议实为麻某某为逃避对债权人陈某某(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巨额债务而实施的“假离婚真逃债”。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后,麻某某转移财产,导致陈某某债权无法实现。陈某某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强制执行,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麻某某名下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离婚协议、债务凭证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麻某某抗辩称债务系个人债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离婚协议签订时的资金流向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双方离婚时资产与债务处置明显失衡,且存在恶意串通迹象。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鉴定意见,审查了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即使形式上离婚,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