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车辆及公司股权归张某某所有,胡某某仅承担少量债务。债权人起诉后,胡某某为追偿代偿款项,诉请确认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张某某辩称系真实离婚,财产系自愿赠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债务在夫妻内部的最终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虽经诉前调解未果,但正式立案后进入审判程序。胡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代偿凭证,主张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且恶意转移资产。张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否认逃债意图。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往来及沟通记录进行鉴定,重点审查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查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胡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车辆及公司股权归张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上述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胡某某分得50%份额;三、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法律效力边界。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实质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否定恶意串通条款的效力,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对遏制“假离婚真逃债”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