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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周某某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与江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江某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清偿,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江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以清偿债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实际占有情况,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债务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被告周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房产过户凭证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财产已合法转移。原告江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证明债务真实性及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与债务发生的时间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江某某名下,但需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周某某需在三个月内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未成年子女由江某某直接抚养,周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不再就财产分割另行诉讼,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明确离婚协议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家庭伦理与交易安全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