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江某某承担,房产归胡某某。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某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划分。江某某辩称系真实离婚,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约定是否对抗债权人,以及涉哺乳期子女抚养与债务清偿的关联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意图;江某某提交离婚证及财产分割清单,主张离婚真实性。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及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江某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三、判令胡某某与江某某对涉案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工具。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遏制了恶意逃债行为,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对类似涉虚假离婚逃债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