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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蒋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蒋某所有,债务由麻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麻某发现蒋某将原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车辆隐匿并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未依法履行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麻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蒋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请求多分或不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蒋某在离婚前后恶意转移资产;蒋某辩称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目的,结合鉴定意见对资金流向进行穿透式分析,认定该行为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部分无效;二、蒋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麻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蒋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或侵害配偶权益。法院通过实质审查财产流向,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