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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张某某所有,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执行中发现该财产转移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高某某遂以张某某隐瞒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张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第三人债权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照片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事实及财产转移痕迹。被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债务清偿承诺书,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三、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高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四、驳回被告张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系为逃避债务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可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否则将面临财产重新分割的法律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