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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蒋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蒋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且双方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要求恢复原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认定,涉及子女抚养安排虽在协议中提及,但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麻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记录等书证,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合意。被告蒋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亦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链条完整,能够初步证明双方离婚协议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证据效力后,认识到诉讼目的难以通过确认协议无效完全实现,且双方已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认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试图通过形式上的离婚协议逃避法定债务,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面临财产分割不公及信用受损的后果。本案警示公众应诚信履约,切勿心存侥幸。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