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彭某某涉虚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彭某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名下全部房产及车辆归冯某某所有,债务由彭某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彭某某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发现该异常后,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经司法鉴定,双方通信记录显示其在办理离婚前已预谋转移资产,所谓“离婚”实为“假离婚真逃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后转为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主要证据。鉴定意见证实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理性及双方后续行为,认定该协议实质为逃避债务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明确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保护债权人利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