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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麻某涉外离婚虚假逃债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系涉外婚姻,麻某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执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麻某净身出户,将全部房产及存款转移至刘某名下,并办理离婚登记。刘某随后以该协议为依据对抗债权人执行。刘某主张该离婚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麻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刘某多年照顾家庭的补偿。案件核心在于认定该离婚及财产分割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逃债,以及是否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两名知情证人的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仍共同生活且无真实分居意愿,财产转移具有明显的逃债目的。麻某未能提供反证,仅口头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的合理性,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存款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清偿麻某对刘某的债务;麻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财产变更登记手续;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债务。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涉外家事纠纷,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又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对打击虚假诉讼和逃债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