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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马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但实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执行中发现财产转移痕迹。孙某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通谋虚伪表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以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配偶利益的重大过错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债权人执行裁定书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视频录像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通谋行为及财产异常转移事实。被告马某某仅提交离婚登记证明,未能就财产转移的合理性作出合理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被告所有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对配偶权益的侵害性质,认定此类通谋虚伪表示导致的财产转移构成重大过错。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的虚伪行为,受害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