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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协议办理离婚并将主要房产、车辆登记至孙某名下,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执行中发现财产已转移。杨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孙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安排,且已办理登记,不应受原婚姻关系约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条款,在存在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情节下,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而无效,进而影响对隐匿、转移财产的认定与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车辆登记证及双方规避债务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财产转移的时间点与动机。孙某提交离婚证及财产分割确认书,主张处分权已转移。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是否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杨某与孙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孙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依据)。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若旨在逃避债务,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打击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对类似涉财产隐匿转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