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合意,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赵某某承担,资产归徐某某所有,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徐某某遂起诉赵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逃债,要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徐某某认为赵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重大过错,导致其被迫承担本不应由其独自承担的债务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债务判决书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仍共同生活且存在逃债合意。赵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放弃,拒绝承认“假离婚”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后续行为是否违背常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视为真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无充分证据证明系虚假意思表示,通常有效。同时,离婚损害赔偿需以法定过错为前提,单纯为逃债而离婚并不直接构成对配偶的法定过错,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形式效力的尊重及对举证责任的严格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