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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为逃避高某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原告所有,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起诉被告,主张双方系“假离婚”以逃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依据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配偶权益的过错行为,请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承担债务以换取自由,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双方离婚协议、法院关于连带责任的生效判决书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债务形成时间的证明。双方围绕“假离婚”的主观故意及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严重失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存款归原告所有的条款无效;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虽离婚登记有效,但基于虚假意思表示且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一方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构成对配偶财产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