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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李某在外负债累累,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朱某所有,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李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反而转移隐匿财产。朱某发现李某通过该协议恶意逃债,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注:此处设定朱某实为李某债务的共同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或更准确为李某的债权人起诉撤销,但题目要求原告为朱某,故调整为:朱某系李某前妻,李某为逃避对朱某的离婚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债务,假离婚真逃债。朱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后将财产转移至亲友名下,导致其权益无法实现。此外,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加剧了双方矛盾。朱某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或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同居关系,且李某承认离婚系为逃避债务。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按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析产,李某需向朱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共计人民币XX万元;三、李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离婚登记即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但若离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旨在逃避债务或损害一方合法权益,该财产分割条款可被认定无效。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纠正了恶意逃债行为,又兼顾了家庭暴力受害方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