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彭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大部分财产归蒋某,债务由彭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执行中发现财产转移嫌疑。蒋某遂提起再审,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影响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双方继续共同居住的社区证明及彭某债务形成时间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虚假离婚及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彭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中关于债务形成时间与财产转移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蒋某与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兼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