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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谢某所有,债务由于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未实际分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谢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双方曾合谋逃债,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财产分配系对谢某多年家务劳动的补偿,且双方已无感情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其与于某关于“假离婚”的录音资料及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居住证明;被告于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分居期间的通讯记录以证清白。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财产处置的合理性以及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真离婚,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虚假意思表示。法院严格区分情感破裂与财产规避债务的界限,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同时也强调了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虚假合意”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