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共同债务由周某某承担,房产归谭某某所有。然而,该协议实为双方合谋通过“假离婚”方式逃避对债权人李某的巨额债务。离婚后,周某某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后,谭某某发现周某某转移资产,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对原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李某的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告周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资产处置的合理性,认定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被告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对债权人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协议的法律效力边界,强调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即便涉及军人婚姻,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法院仍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正当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