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何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何某某所在单位债务危机,为规避债务执行,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仍共同生活并维持经济混同,属“假离婚真逃债”。后何某某反悔,拒绝复婚并转移财产。陈某某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理由是对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及虚假离婚背景,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经过开庭质证。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被告何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及新证据。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遂转入审判程序,重点审查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合法离婚效力,当事人需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在涉军婚姻及虚假离婚背景下,法院严格审查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强调无真实过错行为不得随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警示公众勿以离婚协议规避债务或进行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