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为逃避对韩某某债权人李某的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曹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韩某某保留全部房产及车辆。后李某起诉并胜诉,因曹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韩某某名下财产。韩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应属无效,债务仍属夫妻共同债务。曹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主体。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财产变动轨迹、债务形成时间及双方经济状况。韩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李某的债权凭证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曹某某未能提供反证证明债务确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结合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到期时间的紧密关联性,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损害了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执行法院对韩某某名下房产的查封措施中涉及共同债务清偿的部分;二、确认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曹某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李某不发生效力;三、驳回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边界。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其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规避法律行为的否定评价,对规范婚姻家庭领域债务承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