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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沈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双方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假离婚”,将公司股权、房产等核心资产全部归沈某所有,债务由彭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连带清偿,法院判决二人共同承担。彭某遂起诉沈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分担无效。彭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经济混同,且转移资产旨在逃债。沈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自愿协商,拒绝返还资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转移的合理性。原告彭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双方沟通记录及邻居证言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合意及资产隐匿行为。被告沈某虽认可离婚登记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分割系基于真实情感破裂后的公平协商,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支撑。法院通过庭审调查,结合证据链,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虽离婚登记有效,但若财产分割协议被证实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该部分约定无效。法院严格审查离婚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制度规避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