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董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董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曹某某、债务由董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即“假离婚真逃债”。后债权人起诉,法院执行中发现财产转移嫌疑。曹某某遂以董某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董某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诚信原则,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曹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存在恶意串通;董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履行完毕,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资金流向,认定双方虽名为离婚,实为规避债务,但该行为主要侵害债权人利益,而非直接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债行为虽违背诚信,但不直接等同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司法实践需严格区分侵害债权人利益与侵害配偶权益的法律界限,防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维护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