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为规避张某在境外产生的巨额债务,双方合谋办理“假离婚”,约定离婚后财产归李某,债务由张某承担,待债务处理完毕后再复婚。离婚登记后,张某并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反而转移资产。李某发现被骗,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相关条款无效,并重新确定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归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涉外因素对家事审判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的虚假意思表示;被告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拒绝提供境外债务真实性的完整证据链。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行为逻辑及证人证言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违背真实意思而无效,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债务由双方按实际受益比例分担;2. 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 双方配合办理相关财产变更登记手续。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处理)、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子女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二审裁判方式)、第一百条(调解协议)。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真实意思而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及无过错方权益。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柔性司法化解涉外婚姻纠纷,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