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博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博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执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博某所有,债务由博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债权人蒋某发现该异常财产转移行为,认为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其债权。蒋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该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审查。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通讯记录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与心理状态鉴定意见,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无真实离婚意愿。博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强调,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该财产分割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应诚信履约,任何试图通过形式上的离婚来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均难以获得法律保护,且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